无标题文档
 
   

上海市委、市政府规范上海市机关标牌语言文字的使用

创建时间:  2010/02/24  邹月亮   浏览次数:   返回

为规范本市机关标牌中语言文字的使用,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机关标牌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挂在机关办公场所的名称标牌的文字、样式等作了规定。通知规定,机关标牌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和1986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不得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来源:上海语言文字网

2010224日  

上一条:市教委召开上海市民普通话培训工作启动会议

下一条:本市召开“迎世博”语言文字和标志规范化管理大会


版权所有 © 上海大学   沪ICP备09014157   沪公网安备31009102000049号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    邮编:200444   电话查询
 技术支持: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