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09/02/10  邹月亮   浏览次数:   返回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 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请示的通知》(国务院[1986]64号文件的精神,现对商标用字规范化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商标用字应当规范化。简化字应以19861010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规定的各种简体字,不得使用已被淘汰的异体字。

二、商标中使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要求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隶书、草书,一般用简化字书写。

三、商标书写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竖行的,应该由右向左。

四、商标加注汉语拼音的,必须以普通话为标准,分词连写,拼写应当准确,字母书写应当正确。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原则上按本通知第一条办理。使用繁体字已久并进入了国际市场的商标,可以继续使用。

六、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国人向我申请注册商标的,用简化字,但也可以用繁体字。

七、用老字号作商标,其中有繁体字的,可以继续使用。

八、本通知下达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本通知第一条有抵触并不在第五、六、七条之列的,在有效期限内有效。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794日    

上一条: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下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版权所有 © 上海大学   沪ICP备09014157   沪公网安备31009102000049号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    邮编:200444   电话查询
 技术支持: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