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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基本规则

创建时间:  2009/02/12  邹月亮   浏览次数:   返回

2004831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1.总则

1.1 为规范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的使用,提升上海的城市文明形象,进一步推动上海的国际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表达同一事物或概念的中文名称,在不同场合中内涵和外延都一致的情况下,其英文译名应当统一。

1.3 将中文名称转译成英文,专名原则上音译,使用汉语拼音。使用汉语拼音,应当遵循《汉语拼音方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国家关于汉语拼音使用规范的规定。

1.4 将中文名称转译成英文,通名原则上意译,使用相应的英语词语。使用英语词语,应当符合英语的词汇、语法规范,以及英语的表达习惯。

1.5 专名和通名难以划分的具体个案,由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研究确定划分标准。

1.6 英文译名不得出现有损国家形象和他国形象或有伤民族感情的词语,也不得使用违背语言规范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译法。

2. 专名原则上音译

2.1 专名原则上音译,一般不意译。

2.2 音译应当按照《汉语拼音方案》使用汉语拼音,不得采用威妥玛、邮政式等旧拼法。

2.3 使用汉语拼音应当以普通话语音为标准,正确拼写。

2.4 使用汉语拼音应当遵循《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关于分词连写法、外来词语拼写法、人名地名拼写法等的规定。

2.5 英文译名中使用汉语拼音,可以不标声调符号。

3. 通名原则上意译

3.1 通名原则上意译,一般不音译。

3.2 意译应当选择使用与中文名称内涵一致的英语词语,符合英语的使用习惯和国际惯例。

3.2.1 中文名称在英语中没有直接对应的词语,应对该名称所指事物或概念进行分析,参照英语国家对同类事物或概念的指称用语,根据国际通用译法,选择使用相应的英语词语。

3.2.2 一个中文名称对应多个英语词语的,应对该名称所指事物或概念进行分析,结合具体的语言环境和文化背景,根据英语的使用习惯选择最能贴切表达该事物或概念性质的英语词语。

3.2.3 有细微差别但性质大体接近的事物或概念,在汉语中有多种不同名称而在英语中不作区分的,应将这些性质相近的事物或概念进行整理归类,并根据国际通用译法,选择使用统一的英语词语。

3.3 使用英语词语应当拼写准确,符合英语的词汇、语法规范。

3.4 中文名称中只有专名,没有通名的,为便于辨识,应尽可能在英文译名中加上通名。

3.5 鉴于目前世界范围内的英语存在区域差异,根据中文名称的所指应尽可能采用国际上最通用的译名和拼写法。

4. 字母体式

4.1 英文译名中的汉语拼音字母可以使用与英语词语相同的字体。

4.2 英语字母应当遵循英语国家颁布的字母体式规范。

4.3 英文译名中的字母大小写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全部采用大写字母;

2)分写的各部分首字母大写,其余小写;

3)第一个字母大写。

5. 缩写

5.1 中文名称没有缩略语的,一般不采用英文缩写。

5.2 来自外来概念的中文缩略语,应当按外来概念原词的英文缩写。

5.3 采用缩写形式应符合国际惯例。

6. 例外规定

6.1 现有不符合以上规则的英文译名,已经成为注册商标的,可以保留。

6.2 现有不符合以上规则的英文译名,在本规则颁布以前已经使用较长的时间,且成为企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经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研究审议,并报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确认后,可以保留。

7.附则

7.1本规则由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授权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专家委员会制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拥有对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

7.2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上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下一条: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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