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上海大学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实施办法》出台

创建时间:  2007/05/14  邹月亮   浏览次数:   返回

"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是我校继市高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后的新一轮工作目标。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要求,比照《上海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标准及实施细则》,高校教师(含实验课教学人员)、管理干部(含后勤管理人员)、各专业学生都必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教师达标率90%以上,学生参与率60%以上,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

为达成上述指标,实现我校"示范校"创建目标,校语委正、副主任委员多次结合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现状,共同研讨有效激励、积极推进我校普通话测试工作的佳策良方。为使行文条款科学、合理,更具操作性,校语委办就《办法》涉及相关部处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听证,吸纳了大量的好建议、好做法,最终形成并出台了学校"示范校"创建系列文件之一上大内【2007114号《上海大学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实施办法——普通话测试推进工作》。

1. 由校人事处组织新教师进行岗位普通话培训,实行培训后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人事管理制度;

2. 由校普通话测试站推行普通话参测奖励制度,即适龄教工参加校普通话测试后,其第一次达标测试费全额报销;

3. 在各级文明单位、先进个人等评比活动中,普通话测试参与、达标情况应作为优先考虑的依据之一;

4. 在校内相关单位负责人会议上,定期公布各单位参与率、达标率及领导垂范、单位组织等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情况。综合表现出色者,校语委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关于学生

1. 全体在校学生应积极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相关专业学生应按教学计划要求首先测试;

2. 在各类优秀学生推选、"优秀毕业生"评比、教学实践安排及相关行业就业推荐中,普通话测试参与、达标情况应作为优先考虑的依据之一;

3. 对于普通话测试成绩达90分以上的学生,学校发放奖励金100/人;

4. 开设普通话口语交际能力方面的选修课程。课程不另行考核,成绩以选课当学期校普通话测试成绩记录。

日前,学校各单位具体配套措施正参照《办法》全面落实中。全校性任选课《普通话交际口语》,由校文学院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丁迪蒙副教授担纲推出。希望广大教学院长、教学秘书、学生辅导员在学生中广泛宣传,欢迎全校各年级学生踊跃选课,积极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为学校的"示范校"创建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校语委办

20075

上一条:上海大学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迎评工作全面启动

下一条:校语委组队赴华东政法大学考察


版权所有 © 上海大学   沪ICP备09014157   沪公网安备31009102000049号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    邮编:200444   电话查询
 技术支持: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