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机关标牌中语言文字的使用,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机关标牌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挂在机关办公场所的名称标牌的文字、样式等作了规定。通知规定,机关标牌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和1986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不得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来源:上海语言文字网
201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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