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教委、市语委 [2002]5 号文及其转发的《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在教育系统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通知》精神,上海大学语言文字委员会日前已正式下发了教育部、国家语委于 2001 年 12 月 19 日发布, 2002 年 3 月 31 日起试行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并号召全校师生在认真学习和努力宣传的同时,积极、切实地贯彻落实以下要求:
一、教师应学习、掌握《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内容,在教育教学各环节中执行此规范,并向学生教授推荐词形。
二、学校的公文、教材、教学辅助读物(含电子出版物)、报刊、教育影视字幕等,应执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
新编教材应使用此规范中的推荐词形;现行教材再版应依据此规范作技术性修订;必须忠实于原文的教材,应对其中的非推荐词形加注说明其推荐词形。
三、用于教育的电子信息技术产品,应执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使用推荐词形。
新制作发行的电子产品,应使用推荐词形;现有电子产品更新、升级应依据此规范作技术性处理。
说明:古籍整理、有关的科学研究、面向海外的繁体字版教学辅助读物(含电子出版物)等,可不受《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限制。
教务处
2002年11月6日
《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相关注释
一、本规范规定了普通话书面语中异形词的推荐使用词形。
《整理表》中每组异形词破折号前为选取的推荐词形。
二、术语:
1.异形词:普通话书面语中并存并用的同音(本规范中指声、韵、调完全相同)、同义(本规范中指理性意义、色彩意义和语法意义完全相同)而书写形式不同的词语。
2.异体字:与规定的正体字同音、同义而写法不同的字。本规范中专指被 《整理表》淘汰的异体字。
3.词形:本规范中指词语的书写形式。
三、附录圆括号内所列含有非规范字(即国家早已废止的异体字或已简化的繁体 字)的异形词,本表明确作为非规范词形予以废除。
教务处
200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