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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必须用普通话进行课堂教学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09/02/10  邹月亮   浏览次数:   返回

各教学单位:

普通话是国家通用语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第十九条规定: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出生年月限定

讲授普通话语音教师

195411后出生

一级乙等(92分)以上

对外汉语教师

同上

二级甲等(87分)以上

一般教师

195411 196312 31

三级甲等(70分)以上

196411后出生

二级乙等(80分)以上

学校管理人员

195411后出生

三级甲等(70分)以上

根据"文字法"规定,我校普通话测试执行情况,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现重申用普通话进行课堂教学要求:

1. 对用中文讲授的课程,教师必须用普通话进行课堂教学。

2. 校教学质量考评组及所有在读学生,将全面敦促该教学要求的贯彻实施。

3. 用普通话教学确有困难的教师,应主动向教务处提出,接受校统一安排的普通话培训,测试达标后方可重新返岗。

4. 对不执行用普通话进行课堂教学的教师,其违规行为被举报三次以上仍 不改正者,其所在单位应令其停课整改。

上海大学语委办

20042

上一条:关于加强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下一条:上海大学语委关于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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