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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创建时间:  2009/02/11  邹月亮   浏览次数:   返回

机关各部、处: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语委关于加强本市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我校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普通话的普及,使普通话成为机关的日常工作用语。

(一)普及推广普通话,建议机关工作人员在安排好工作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参加学校每学期由国家籍测试员丁迪蒙老师开设的普通话课程的培训。

(二)下列情况必须使用普通话

1.公务用语必须是普通话;

2.重大活动如对外宣传、各类会议的主持、发言坚持用普通话;

3.接待工作,特别是外地到访人员必须使用普通话;

4.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服务用语。

(三)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教委、市语委《关于在本市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沪人[2001]128号)要求,积极推进我校一年两季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逐步把讲普通话作为新进人员的录用条件之一。

二、加强对机关各项用字的管理,努力实现用字规范化。

下列用字必须规范:

1.机关部处的名称牌及各种指示牌、标语牌、宣传品用字应符合规范要求;

2.机关公文、材料及其各印刷物必须使用规范字;

3.工作名片及下发的证书、奖状等用规范字。

部门及个人应有较强的规范用字意识,严格把好用字审核关。

三、把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机关创建精神文明的总体规划,使校机关成为全校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表率。

上海大学语委办

20042

上一条:上海大学关于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实施办法

下一条:关于重申必须用普通话进行课堂教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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